案外人作为被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是诉讼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深圳法律顾问接下了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内容。
根据 "否定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商法》的外在主义原则,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协议的双方,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权以工商登记的股东正式记录为依据,据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已登记的股东股权。
因此,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应予以支持。《肯定论》认为,应当遵循“事实标准”,公平始终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为了维持执行效率,不应忽视对实际权益的保护。实际投资者是股权投资利益的最终所有者,应先于名义投资者的一般债权人受到保护。
这种观点还认为,形式主义原则的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其适用范围应限于从事与标的物相关的交易的第三人。第三人主张仅为某一特定股权清偿债务,但并未就该股权进行交易,根据外在主义原则,不能寻求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此,案外人的异议应予支持。
应该说,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选不选,本质上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问题。总体而言,笔者认为 "否定说 "强调优先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同时并不否认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出资人主张的实体权利; "肯定 "直接指权利的真实归属,但过于注重对实际权利人的保护,却有忽视对第三人利益考虑的嫌疑。
从正义的后果来看,消极论兼顾了第三人和实际权利人的利益,真正实现了实体正义,但只是重构和分配了主张权利的方式; "肯定 "过于强调对实际权利人的保护,忽视了主体间的平衡。因此,笔者倾向于赞同“否定论”,并对两种观点激烈交锋中涉及的重要论点简要评述如下:
首先,应当如何正确思想认识外观主义的适用研究范围问题及其发展存在的内在作用机理。“肯定说”认为,外观主义教育原则旨在通过维护市场交易信息安全工作稳定,落脚点在“商事交易”,即当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选择与名义出资人可以进行网络交易,是适用外观主义的前提。
但笔者自己认为,这是对外观主义的误读。虽然该观点所述情形确实是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技术领域,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就绝对排除了非交易管理领域的适用。商事外观主义社会其实我们更是中国站在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着眼于提高整个商事交易的安全、效率的大环境而言的,而非仅仅并且由于过于强调教师必须拘泥于某一个具体数据交易过程之中。
外观主义文化形成一项重要基本法理原则,让虚假外观凌驾真实权属之上已经成为一种正义推定基础,根本原因是公司实际权利人本人行为的可归责性,既然因实际权利人的原因从而导致权属公示错误,自然要为他们自身出现错误承担不利后果。
名义出资人的债权人若善意信赖股权登记方式进行相关司法应用程序且执行审计程序已启动,则善意债权人和司法人员执行金融机构的信赖利益之间并不亚于交易相对人可能没有付出的代价及受损利益。可见,依外观主义法理原则内在机理,非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同样需尊重和保护。
其次,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体现的精神出发,在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上,我国法律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采取了不同的立场。
深圳法律顾问注意到,在内部关系方面,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公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取得投资权益,也可以按照《公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外在主义原则确定。因此,将第三方理解为交易中的第三方是不合适的。这也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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