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公司企业性质为内资还是中国外资,公司通过股东要享有有限社会责任,就必须承担风险资本充实自己责任。中外合资生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的一方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共同债务问题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经济责任的,其他发起人也应与未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深圳法律顾问接下了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内容。
一、案情简介
梦幻俱乐部是成立于1994年12月31日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方股东江夏开发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东北贸易有限公司。梦想俱乐部章程规定,公司的全部资本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两年内(>三期)足额缴纳,但东北贸易公司尚未缴纳出资。
镇远投资公司对梦想俱乐部拥有债权,这一权利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暂停执行,因为梦想俱乐部没有财产可用于执行。
贞元投资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进行起诉请求:东北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梦中梦俱乐部的债务风险承担企业补充社会责任;江夏发展中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上海市一中院支持了贞元投资管理公司的诉讼服务请求,江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最终可以维持一审判决。
二、裁判要点
首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涉及投资不真实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和对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公司法(三)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在原有立法空白的基础上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增值义务,振源投资公司的申请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一直处于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中。尽管股东有限责任是债务的基本形式,但它不是以债权人为代价的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和资本增值制度都属于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原则。无论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公司的股东都应享有有限责任。
即必须承担资本增值责任,因此,东北贸易公司在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两年投资期内没有出资的事实成立,对梦想俱乐部无法偿还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是合理的。因此,Jiangxia 开发公司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责任负担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三、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企业未来发展发生类似败诉,提出问题如下建议:
对于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无论本公司是内资的还是外资的,请不要误认为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与自身无关。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发起人可以与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能要求股东赔偿。但从程序上看,债权人提起诉讼清偿公司债务时,可以直接将未出资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公司经营企业法实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企业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自己或者未全面发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问题不能清偿的部分主要承担补充赔偿经济责任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社会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无法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具有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法律顾问提醒大家,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原告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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