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后,股东需要根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之间约定出资,若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公司有权起诉要求出资。若公司已经起诉股东要求其出资,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公司是否有权再起诉股东要求出资?深圳公司法务律师关于“重复起诉”,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禁止“重复诉讼”规则是否适用民事诉讼之外领域?
案情简介:
一、若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由自然人股东张某峰、王某晔、朱某伟、杨某捷共同设立,四人分别认缴出资25万元。
二、2014年1月,若来公司起诉张某峰、王某晔、朱某伟,要求三人向公司各缴纳25万元出资款。法院审理认为三人未实际出资,分别判决三人向若来公司缴付出资款25万元(以下简称:前诉)。
三、判决后,张某峰等三人分别向若来公司转账25万元,随后,若来公司就向案外人转账75万元。
四、2019年12月2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杨某捷对若来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清算组要求张某峰、王某晔、朱某伟分别缴纳25万元出资及利息,后三人均未向若来公司支付款项。
五、若来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张某峰、王某晔、朱某伟补缴注册资本2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下简称:本案)。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本案诉讼与前诉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若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张某峰等三人分别将25万元转入若来公司,摘要为“投资款”,该转账是前诉判决生效后,以出资款的名义转入若来公司,后又将该款项转出,系履行出资后又将款项转出、抽逃出资,是新的事实。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重复诉讼”,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理由是前诉判令张某峰等三人向若来公司缴付出资25万元的判决生效后,张某峰等三人分别向若来公司转账25万元、用途为投资款,若来公司在《银行询证函》中亦确认款项性质,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张某峰等三人已经履行了前诉民事判决。后张某峰等三人将款项又从若来公司转给案外人未作合理解释,该行为是新发生的事实。本案基于新的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律师观点:
深圳公司法务律师在本篇案例涉及的公司法及诉讼程序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类似案子。何为“重复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处理方式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诉讼,已经受理了案件,所以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峰等三人已向若来公司转款,又从若来公司将款项转给案外人未作合理解释,该行为是新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若来公司认为的构成再次抽逃出资,需经审理后认定。
深圳公司法务律师提醒:关于“重复诉讼”,我们不能局限认为仅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商事仲裁、执行甚至答辩程序中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2号案中认定: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案中认定:当事人在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了认定,则在本案中的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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