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这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该案件审判信息显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
通报显示,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让陷入债务泥淖的个体重新恢复为社会上有活力的一分子,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一方面,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充满风险,个人破产条例能够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体,也给其他个人商业主体以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再建信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公众对个人信用的认知,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瞒转移财产的老赖无权成为“合法”破产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遏制逃废债,如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条件、设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等。该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深圳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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