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日子,安徽一家生物技术公司有点火。根据央视网等媒体的报道,该公司一名员工在去年十一月离职结算工资时,因3次迟到被扣了3000元,仅得了2017元。当记者赶到现场时,该公司的负责人态度蛮横。深圳光明律师事务所接着,“合肥一公司迟到一次扣1000元”的话题冲上相关平台热搜榜。现在,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迟来一次扣1000元,恐怕是“迟早”的“顶棚”,也算是“迟得最值钱”。
无规则是不可能的。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以此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员工也应该遵守。但是,实现这种管理和管理,显然是有前提的。
例如,企业的规定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雇主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可以从工人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按月扣减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无故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雇主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深圳光明律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如果有关员工的说法是真的,那么其被扣的3000元月工资就是5000多元,很明显超过20%的比例,而其本该扣减的实际上是迟到期间的工资,具体金额应按其相应的日工资计算,每小时的工资变化。就公司而言,这一做法并不像是在管理员工,而是用管理的名义,用员工迟到的名义来克扣工资,甚至试图让雇员提供廉价劳动力,免费劳动。
例如,企业规定必须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才能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纪律等,应当由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此同时,要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布。这就是说,不能以劳动者对其知情权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上述企业“迟到一次扣1000元”的规定,是否在制订时和职工商量过?雇员知道,同意这项规定吗?
再者,从劳动纪律的相关常识来看,企业管理制度中设置的惩罚标准应与员工违反制度的程度相适应,错误的大小要给予相应的惩罚,也就是错误的惩罚相等,二者的比例不能严重失衡。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应该看到更为本质的事情,那就是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任性妄为。时不时会有这样的新闻报道,一些员工因未能完成业绩而被扣款,不但不给工资还倒贴企业;有些企业规定员工请假一天扣3倍的日薪;有些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而被罚数千元……等等,这就是企业滥用行政权力和规章制度,甚至把对员工的惩罚作为赚取收入或者节省成本的手段。只能说,这是一条侵犯员工权益、切断企业前程的歧路。
一句话,有些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老板拍板,不与员工商议,不尊重员工意愿和权益的事也不少见。这类企业中,劳资双方存在较大的不平衡,甚至对立。在老板眼中,既无雇员,又无法律,老板的话就是“体制”,只要有员工提出疑问,就会被处理,甚至被解雇。
不得让企业利用“霸王条款”侵害职工权益。一方面,面对类似的侵权和侵权行为,劳动者也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劳工检查员等协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新闻界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类似企业及其行为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对个别现象要明明白白地对待,从而震慑更多缺乏法治意识的企业和老板。以"霸王"式的条款对待员工,这样的双输管理该停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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