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集体财产担保也是对集体财产的处罚,只能通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决定来处理。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只能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因为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深圳市光明新区律师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村民自治章程》能否决定处分集体财产?
最高法院认为:1、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用集体财产提供担保也是对集体财产的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办理。在本案中,王晓梅提供了《村民自治章程》,证明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案涉及的担保事项,并表示该章程已由龙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规定和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能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发现的事实,王晓梅提供的《村民自治章程》规定:2014年1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即使《村民自治章程》真实存在,并已在龙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但由于章程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可接受。综上所述,由于城北村村民代表大会未经城北村村民会议授权,即讨论决定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深圳市光明新区律师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根据发现的事实,2014年6月13日,城北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了两项决议。从两项决议的内容来看,前一项决议表达为向王晓梅个人抵押担保贷款500万元,后一项决议表达为向王晓梅个人抵押担保贷款500万元。这两个决议并不矛盾,也没有一个否认或取代另一个决议两个决议的形式来看,两个决议都由村民代表签字,中山居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后一个决议上签字的村民代表被王晓梅和余刚祥欺骗。因此,中山居委会提出的两个决议意味着相互矛盾,后一个决议不是村民代表会议的真实意图,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中山居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确认无效,中山居委会作为担保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山居委会提出了村民代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光明新区律师根据发现的事实,王晓梅参加了村民代表大会的整个过程。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没有审查村民代表大会是否合法授权表决事项,即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中山居委会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因此,王晓梅没有履行合理的审慎义务。作为债权人,他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二审判决确认,担保人的中山居委会对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向债权人王晓梅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并不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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