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64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大强,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初中文化,原垫江大酒店云梦泽洗浴中心经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元炳、吴江华,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大强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吴大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大强及其辩护人张元炳、吴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7月1日至同月29日,被告人吴大强在担任垫江大酒店云梦泽洗浴中心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妇女饶某某、牟某某、周某某等在洗浴中心的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400余次,并规定统一收费、分成标准,每次收取600元嫖资由洗浴中心和卖淫妇女平分。
期间,吴大强通过给卖淫妇女编号、开会、每五天结算工资等形式对卖淫妇女进行管理。2014年7月29日22时许,垫江县公安局对云梦泽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饶某某、牟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告人吴大强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垫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
2、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吴大强出生于1975年11月21日。
3、到案经过载明吴大强于2014年7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5、人事任命书载明吴大强从2014年7月1日起被任命为康乐部总监,全面负责康乐部日常事务工作。
6、营业执照载明垫江大酒店的注册情况。
7、业务单、笔记本载明吴大强在任职期间对洗浴中心卖淫活动次数的记载及对洗浴中心卖淫妇女开会管理的记录。
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云梦泽洗浴中心的前台管理、收银员。2014年7月1日起,吴大强接管云梦泽洗浴中心,担任洗浴中心的经理和负责人。
吴大强告诉她洗浴中心只有600元的“全套服务”这一种服务。她在前台工作主要是负责迎接男客人,向客人介绍收费600元的“全套服务”。洗浴中心给卖淫妇女都编了号,她就按照顺序号介绍给客人。如果客人满意,她就带其到洗浴中心的房间里,然后再带卖淫妇女到该房间让男客人挑选。
他们做完全套服务之后,男客人就把600元的服务费交到前台,她收到钱后就要写一个单子,注明是哪个卖淫妇女提供的服务,下班时再把嫖资和注明有卖淫妇女号牌的单子交给洗浴中心的负责人吴大强。
深圳律师事务所发现,2014年7月29日晚,警察来检查时她在上班,当晚有两个男客人,都是她介绍安排的7号卖淫妇女饶某某和30号卖淫妇女牟某某提供服务。警察在B16和B18房间当场查获了这两起卖淫嫖娼活动。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12年12月2日起就到垫江大酒店云梦泽洗浴中心工作,2013年7月份开始升职为洗浴中心的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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