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具体的刑法罪名除了在刑法当中有规定外,我国也有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拿串通投标罪这种在建设工程当中比较常见的罪名来讲吧。对于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许多朋友还存在许多疑问。接下来就由深圳合同律师为您讲解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成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在签订、履行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存在较大的行为。
二、串谋招投标罪的后果之一是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三、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合同作为犯罪手段,而在串通投标罪中,行为人只是恶意串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达到获取非法超额利润的目的,合同仍有待履行,否则其高额利润无法获得。
四、在刑事案件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行为,都会涉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人同意他人或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协助投标的,当然可以认定双方共同进行了非法串通投标,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擅自冒用他人名义甚至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与投标,即使行为人可能通过多人假装投标垄断整个投标活动,也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因为名义上的多个投标人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人,不存在两个以上主体串通投标的情况。行为人擅自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骗取中标,造成严重危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考虑按照合同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处理。
五、《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3、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4、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六、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七、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深圳合同律师为您讲解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合同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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