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式花费合同是消费者和经营者自立订立的生意条约,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执行不克不及的情况时,双方守约的消费者是不是能够请求解除合同?本文结合(2021)川0107民初3256号一案,来谈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性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享有何种解除权。预支式花费条约中,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执行不克不及的情况时,双方违约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经营者的预期收益。接下来就由深圳合同律师为您讲解预支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享有解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情回顾
2020年6月,代某向瑞星行公司以车辆置换补差价的体式格局购置奔跑牌汽车一辆,同时为该汽车购买了“3A3B六万千米颐养”办事。两边为此签定《车辆贩卖条约》以及《贩卖条约附件》,商定代某为奔跑牌汽车购置的“3A3B六万千米颐养”选配服务费9100元,包括根底A颐养项目及根底B颐养项目,颐养办事共6次,应用时候不限。2020年9月,代某以车辆置换的体式格局向案外人某公司购置奥迪牌汽车,并将上述奔跑牌汽车置换给该公司,但没有将“3A3B六万千米颐养”办事一并让渡。由于代某尚未享受奔驰牌汽车的保养服务,遂与瑞星行公司协商,要求退还保养费9100元。瑞星行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保养随车架号走、保养产品售出就无法退换”为由拒绝退还保养费用。代某遂起诉请求解除其与瑞星行公司之间的预付消费合同,瑞星行公司向其退还预存机动车保养费9100元。
二、法院案例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民法院审理后觉得,代某与瑞星行公司创建的预支式花费办事条约成立并见效,代某将车辆发售,致使其本身无奈接收汽车颐养办事,条约目标无奈完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划定,赋与此种情况下消费者终止条约权力责任纠纷的选择权,可以或许彰显条约解除制度的底子性能,纵然当事人从现存的“契约法锁”之羁绊中解放进去,从新获得交易地位上的自由。因此,对于代某解除《销售合同附件》中车辆保养服务相关条款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代某单方违约,瑞星行公司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磋商过程中产生的人力成本、该合同的预期利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代某按合同总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折抵上述违约金后,判决瑞星行公司退还代某保养服务费637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已生效。
三、本案争议核心在于代某是不是享有合同解除权
1、预支式消费合同的性质,跟着花费体式格局的逐步多样化,预支花费成为往常最为热点的花费体式格局之一,渗入到了人们平常生存的各个方面。预支式花费在我国现行法令划定上还没有对应的法令称号,其性子存在争议,理论上主要有要约与许诺说、预约与本约说、消费服务合同说三种观点。实践中,通常将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服务合同或买卖合同,并针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点,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调整。本案中,代某为汽车购买了“3A3B六万公里保养”服务,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更符合服务合同的性质,故对双方就合同解除权发生争议,按照服务合同予以处理。
2、预支式花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享有解除权,条约严守原则是条约主体应遵照的一项首要准绳,但在预支式长期性花费办事条约中,消费者预先领取价款然后花费,在花费过程当中经营者便事前取得了“主动权”,消费者每每单向负担资金平安的经济危险,其自在选择权亦会遭到限定。赋与消费者在办事条约目标无奈实现时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选择权,使消费者从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得到了尊重,经营者亦从该服务关系的拘束中解放出来,服务资源从低效率的领域中退出,向高效率的领域流动,为法的效率价值所提倡。本案中,因代某将车辆出售,导致其自身无法接受汽车保养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赋予代某合同解除权,符合法的效率价值。
3、预支式花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享有何种解除权,在预支式花费条约纠纷中,消费者双方守约并要求返还价款的,各地法院多数倾向于支撑消费者的诉讼要求,但支撑的法令根据纷歧。笔者觉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为违约方的条约解除权预设了门路,并不是肆意解除权,也不同于该法第五百六十三条划定的法定解除权。预支式花费条约中,消费者的一项首要权力即受领办事或许商品,消费者若不被迫接收办事或商品、合营受领及自动帮忙,条约就难以连续举行,轻易形成合同僵局,特别是出现事实上或法律上受领不能时,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本案中,代某将案涉车辆售出,与之配套的车辆保养服务已处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状态,其以自己的售出行为明示了拒绝受领的意思,构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违反。此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对单方违约的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诉求进行审查,最终判定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双方守约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应承担违约责任。就预支式花费条约而言,因经营者责任执行的屡次性,消费者双方守约的行动每每其实不会对经营者的好处发生立即侵害,但会对其可得好处造成侵害。本案中,对于可得利益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市场情况等因素,并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公平判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数额,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使违约方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非违约方亦获得相应的补偿。以上就是深圳合同律师为您讲解预支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享有解除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合同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深圳合同律师解读:“山姆超市卤 | 深圳合同律师视角下的无锡虹桥医 |
赠与合同的喜剧人生:深圳合同律 | 深圳合同律师支招:车库买卖合同 |
深圳合同律师幽默解读:“私人间 | 深圳合同律师幽默解读:“合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