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A、任B与被告李C、张D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合同管理纠纷案件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可以适用一个简易操作程序,并于2013年12月4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原告马A、任B及共同解决委托企业代理人付永生,被告李C及其和被告张D的共同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李炳金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成为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告马A、任B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浦东新区芦潮港镇古棕路XXX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4.5万元,在原告支付首期房价款后,双方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支付首期房价款34.5万元,同年5月底,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房产证原件丢失,原告即督促被告抓紧时间补办。8月7日,被告补办好了产证,8月20日,原、被告凭借房产证等材料办理好剩余房款60万元的贷款手续,9月26日,银行通知贷款审核通过,9月27日,被告竟电话通知原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于9月28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原告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安排时间过户,但被告一直置若罔闻。
“系争房屋”所在区域位于自贸区腹地,上海自贸区于8月22日批准成立,并于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被告选择在自贸区挂牌前一天即9月28日解除合同,实属在房产大幅升值背景下,恶意解除合同,实无诚信。
原告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故提起诉讼,要求:
1.确认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发函解除合同的解除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即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C、张D辩称,根据“买卖双方合同”附件三约定,原告应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七日内进行申请银行贷款,但是对于原告认为没有真正做到,原告所称的5月底丢失房产证与贷款无因果之间关系,8月7日补办好产证,原告也应当在8月14日前办理相关贷款,8月20日,被告陪同原告办理个人贷款,但这并不能完全消灭原告违约的事实。
被告出售“系争房屋”一是我们为了自己购买别墅,二是可以使别墅已经成为影响被告中国唯一住房而少缴税费,对此,原告是知道的,原告问题提供的录音技术资料分析可以研究证明,正是学生因为他们考虑到被告是否购买别墅后需要设计装修,故原告同意“系争房屋”让被告居住至2014年7月底,而别墅的开发商在8月和9月两次催告被告,要求被告必须在9月26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将收回房屋。
为此,被告一直在不断催促原告履行服务合同,但至被告的最后导致付款时间期限即9月26日,原告经济还是工作未能向被告支付其他任何一种款项,使得被告签订“买卖交易合同”的合同管理目的发展最终目标无法得到实现,故被告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于9月28日致函原告解除保险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程序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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