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兰宏制衣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出口企业代理服务合同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对于法院(2004)二148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进行依法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2002年2月8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J02-9107)。 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选定的客户,美国JETISHIMPORTSINC公司出口货物,总价为262,500.00美元,公司信用证号为Dcmtn198809;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如被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国客户签署出口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应在签署出口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后将合同传真给被上诉人。
同时,上诉人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上诉人不得因出口合同条款(或销售确认书)的缺陷而向上诉人索赔损失; 上诉人按照出口合同和顾客订单的要求生产的,因生产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索赔结果,上诉人应及时提供有关出口货物的正确、详细的资料,并给予上诉人合理的时间准备出口单据;如货物需要商检,上诉人必须最迟在装运前5个工作日向上诉人提供正确有效的商检证或通关证变更证明; 被上诉人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材料制作托运单。
因信息错误或延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上诉人负责;出口合同签订(或销售确认)后,上诉人应要求外商直接向上诉人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已由上诉人确认,并承担收汇风险;被申请人接受信用证后,可以以人民币向上诉人垫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的50%;被申请人垫付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合同项下出口面料及辅料的采购和生产,垫付的资金按月利率6.75 ‰ 计收利息。 自垫付之日起至结汇日止,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对上诉人垫付的款项单独发放贷款;上诉人应确保上诉人及时收汇(不迟于装运后两个月)。
如无法及时收回款项,由上诉人自行解决,上诉人垫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全部退还。 并承担因未及时收汇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项下出口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收到全部外汇后,扣除被上诉人支付的全部出口费用(不含上述预付款)和利息后,与被上诉人按9.34的汇率结算。
根据上诉人正确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专项付款证明,扣除上述预付款后,向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并提前支付退税利息(月利率为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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