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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下沙律师谈万达内店铺倒闭充值卡谁给退

时间:2021-12-02 09:58 点击: 关键词:福田下沙律师,万达商业,租赁合同

  案例:原告梁某某提交电子储值卡一张,证明其在蜀江烤鱼会员卡账户余额为787元。原告提交公告一张,证明蜀江烤鱼的经营者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无力经营,致使全国所有门店关闭,已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关于会员卡退卡可拨打电话。
 

  另查明,被告作为甲方(出租方)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蜀江烤鱼)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抚顺万达广场(营运期)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方品牌为蜀江烤鱼,租赁期限96个月,自2018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该协议约定:7.1条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1600元……,本合同终止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及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30日内,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收据原件;7.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款项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物业服务公司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本合同终止且物业服务公司确认乙方无任何遗留问题纠纷后的90日之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
 

  再查明,被告提交终止协议一份,甲方(出租方)为被告,乙方(物业服务方)为抚顺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商户)为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蜀江烤鱼),约定如下:一、甲、乙、丙三方确认《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于2020年11月10日终止,丙方同意支付因承租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供用失业费、垃圾清运费)至终止日……;十、经甲方乙方确认丙方已妥善交还该房屋、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如有)及妥善履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30日内,甲方和乙方从丙方交纳的保证金、押金及溢交费用(如有)中扣除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应付费用,并将剩余款项:履约保证金余额9184元、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余额9333.33元、质量保证金余额10000元、POS机押金余额10000元,退还丙方,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收据原件;签订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蜀江烤鱼会员卡内全部余额787元及自撤店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被告内商铺蜀江烤鱼办理充值型会员卡。后原告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发现该商铺撤店,现卡内余额787元整。原告至抚顺万达服务台登记后,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且被告经催告后,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福田下沙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作为柜台出租方应承担会员卡内余额787元及全部利息的返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并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依据合同相对性,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所述的合同纠纷其实是原告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没有纠纷,我们提供经营场地给该公司,我们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双方有签订租赁合同。食全美味公司现在已经破产,在万达一楼已经摆放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针对会员卡退卡事宜也有受理的电话。


福田下沙律师谈万达内店铺倒闭充值卡谁给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告在蜀江烤鱼处办理储值卡,原告与蜀江烤鱼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蜀江烤鱼与万达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约束合同缔约方,原告不能以此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柜台租赁理解为柜台出租者统一出租柜台给多个实际经营者,但实际经营者往往不标示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使用柜台出租者统一的名称或标记,服从柜台出租者的管理要求,与一般单纯出租房屋或经营场地给经营者开店有区别,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或适用,本案被告未参与收银,而是由原告直接向蜀江烤鱼支付款项,原告亦未提交被告万达广场加盖售后服务章的相关证据,且蜀江烤鱼并非是展销会、租赁柜台这样一类临时的、短期的商业活动,蜀江烤鱼有其独立的营业执照和明确的经营者,在其停止经营后也张贴了告示告知会员如何维权,故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万达广场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终止协议约定,蜀江烤鱼将质量保证金10000元交纳给抚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甲方(被告)乙方(物业公司)确认丙方(蜀江烤鱼)已妥善交还该房屋、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如有)及妥善履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30日内”,由物业公司退还蜀江烤鱼质量保证金余额10000元;被告与蜀江烤鱼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该笔质量保证金收取的目的系“乙方(蜀江烤鱼)任何顾客对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款项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物业服务公司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故原告依据上述合同条款,主张被告在质量保证金范围内退还原告蜀江烤鱼储值卡余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无法支持。

  福田下沙律师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梁某某的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预付款787元未予返还的事实存在;认定抚顺万达收取了蜀江烤鱼10000元质量保证金的事实存在;认定质量保证金系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并于顾客提出权利主张时可以先予赔偿的事实存在。但却判决抚顺万达无需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系枉法裁判。

  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对于通知顾客商铺已经关铺的事实,万达没有义务通知,而是商铺经营者通知。食全美味公司已经申请破产,我们万达只是保管这笔钱,如果我们赔偿则是原告优先受偿于其他人的权益。对其他人不公平。依据合同相对性,我们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原告陈述的赔偿金额发生在其与经营者之间,我们没有参与,与万达无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进行。本案上诉人梁某某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蜀江烤鱼)形成了合同关系,蜀江烤鱼与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之间是商铺租赁合同关系。梁某某与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梁某某应当向蜀江烤鱼主张权利。梁某某以蜀江烤鱼与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终止协议约定,蜀江烤鱼将质量保证金10000元应当用于向消费者退卡退费,故要求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用该保证金退还蜀江烤鱼欠付的会员卡账户余额为787元,因上诉人梁某某不是该合同的缔约方,无权要求被上诉人依据该合同约定退还上述款项,故对梁某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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