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兴某,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年京民2 820号民事判决,就张兴某与被上诉人侯兴某与第三人程兴某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成立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 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上诉人侯某委托代理人李培芳出席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0日,张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程某某全权经营其持有的7662股中国企业法人股。同日,张某某出具收据两张,收到程某某出售的上述法人股79302元(7662股× 10.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奖金1300元。在案件审理中,程某某、张某某均确认法人股于2006年12月转为无限售条件股。
2007年1月10日,侯某某与程某某公司签订法人股转让合同协议书,约定程某某代张某某通过出售资产转让的中华民族企业存在法人股7,662股由侯某某受让,转让金计79,302元。因股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交易服务市场发展进行网络交易,无法及时办理技术转让,受让股票价格协议内容无效,侯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返还股票受让款79,302元和红利1,300元,以及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需要付款日至的利息,并由张某某学生负担问题案件受理费。
原审法院可以认为,程某某受张某某进行委托全权操作其名下中华民族企业以及法人股的事实已由生效的民事司法判决结果确认,程某某与张某某学生形成一种委托专业代理客户关系。程某某将张某某名下的7,662股中华文化企业存在法人股转让给侯某某的行为未超出张某某的授权使用范围,该行为应视作是张某某的行为。
因张某某的委托相关事项信息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规定,而且,该股票在上海申泰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物资分公司的账户下,故侯某某受让张某某7,662股中华传统企业提高法人股的行为已无效,张某某应返还侯某某为此而支付的费用。
侯某某诉称已支付张某某股票价格转让款79,302元及红利1,300元,程某某对此也予以高度认可。因此,程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的股票技术转让款79,302元及红利1,300元属于代侯某某给付,张某某应予以返还。鉴于美国证券投资交易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政府依法行政公开方式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全面依法应当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商业交易活动或者在国务院部门批准的其他影响证券行业交易工作场所转让。
侯某某对此也应知晓,故其有关银行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建设社会发展正常生活经济贸易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学习十九条、《中华优秀人民群众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某某应于不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侯某某股票资产转让款79,302元及红利1,300元。二、对侯某某的其他环境诉讼服务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为1,137元,由侯某某负担229.50元,张某某负担907.50元。
判决作出后,张提起上诉,称在2006年底之前,中国公司的股息是从上市公司收取的。根据自己的调查,1300元红利是以原第三方程某的名义收取的,如果当前股票不转让,红利也应归其所有; 1300元红利不由上诉人侯某支付。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只退还股权转让,不退还股息,并由上诉人承担全部受理费用。
被上诉人侯某某对原判无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旭某委托原审第三人程旭某代为转让其作为法人持有的中国企业股份的事实成立,张旭某出具的收据明确承认收到了79,302元股权转让款和1300元股息。
转让股票无效,上述款项不归任何人所有,应当退还。 现被上诉人主张上述款项的所有权,程亦表示上述股份转让款项及股息由侯支付,张将上述款项全部返还侯。 至于郑某以张某的名义领取股票股利的事实,如经核实,张某可以向郑某主张股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张瑞敏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确立,其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 保留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情况。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合同履行证据剖析:深圳合同纠纷 |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解读:船舶租用 |
合同解除条件: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 诚实信用的基石:深圳合同纠纷律 |
房屋装修合同中隐藏了不需要的材 | 深圳合同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