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大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药业有限公司)被控与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外滩分行(以下简称外滩分行)、原被告人上海华中保健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荣有限公司)、原被告人上海华裕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荣有限公司)、原被告人上海宝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英有限公司)就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21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案子已经结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2月26日,外滩支行与大众药业签订编号为深发沪外滩贴字第200112054号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合同约定大众药业提交华众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有关资格、资信、财务状况等材料向外滩支行申请贴现。
贴现利率为年6.138%,贴现金额为人民币390万元,用途为购货,大众药业承诺申请贴现的汇票及其他贴现申请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前述汇票的签发以及大众药业取得、转让该汇票等行为均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合同上加盖了外滩支行、大众药业的公章以及外滩支行负责人张建中、大众药业法定代表人陈伟卿的私章。2001年12月26日,外滩支行根据上述合同向大众药业发放了贴现贷款。
上述所涉贴现的汇票编号为AB/0184253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90万元。该汇票载明付款人为华众公司、收款人为大众药业,出票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到期日为2002年6月8日,票据出票人栏和承兑人栏中均加盖了华众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古超然的私章。
汇票背面第一被背书人为大众药业,并加盖了大众药业财务专用章和陈伟卿私章,最后被背书人为外滩支行,并加盖了外滩支行汇票专用章和曹颖私章,并有“委托收款”字样。
上述汇票并有粘单,粘单注明“本粘单为商业承兑汇票保证担保专用”,保证人为华宇融公司,并有“保证人愿为被保证人按期支付外滩支行商票贴现款项提供保证担保”字样,华宇融公司加盖了公章,但未注明被保证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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