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陈伟卿涉及侵占、挪用经济犯罪嫌疑一节,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的民事合同纠纷。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滩支行以民事纠纷起诉四名被告,并无不当。大众药业的辩称,不予采信。
据此,原审判决如下:
一、华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外滩支行偿付票据款人民币390万元;
二、华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外滩支行偿付自200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暂计至2003年9月15日为373463元);
三、外滩支行到期未获清偿,则外滩支行有权以大众药业所有并抵押的沪工商合(02)抵字第10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大众药业、华宇融公司、宝营公司对大众药业上述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外滩支行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外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536元,共计人民币51913元,由华众公司、大众药业、华宇融公司、宝营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称该案涉及经济犯罪,不能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应暂停审理,并移交有权调查处理票据欺诈和合同欺诈的有关部门。
在贷款过程中,上诉人的外滩分行严重违反了银行的纪律,违反了银行的工作程序和核销原则。因此,外滩分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外滩支行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外滩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及保证企业合同管理合法合理有效,上诉人理应恪守并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上诉人所述的骗贷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可以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外滩支行发展取得票据合法提供有效,形式构成要件也合法得到有效,并且外滩支行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义务。上诉人要求中止审理过程中没有一个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上市公司、华融公司、宝应公司没有参加第二次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情况属实,本院学生予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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