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工公司形式发给幼儿玩具分公司一份传真,对其未按订单出货的行为致歉,并认为这是鉴于这个玩具分公司已按约预付信用证金额70%的款项(截至2000年9月底,预付款消费总额为人民币808万元)给信工公司,其将根据学生双方在杭州的会谈结果于2000年11月底前分四次归还预付款。还款来源方式为货款抵冲或现款付清。嗣后,工艺品产业公司催讨未着,涉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判法院还认定,2001年3月8日,伟益公司和恒龙公司分别向工艺美术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函。同意为科技公司和通用机械电子厂(现为信息技术公司)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担保,并保证通用机械电子厂和信息技术公司履行代理进出口协议规定的义务。 机电总厂、信息产业公司如不履行代理进出口协议约定的义务,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责任期自科技公司将信用证金额的70%支付至通用机械电器厂及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 2001年3月,国机集团境外客户(非代理出口业务买方)向科技公司返还114,055美元,科技公司将收汇归结于9kkz566000111出口发票项下的结汇。 信息产业公司对此无异议。
由于出口发票的报关金额为18.45万美元,但实际未全额收回,发票项下的货物无法退还,造成工艺品公司退税损失251,992.31元。
一审法院进一步裁定该公司于2000年5月13日成立。公司未成立前,该名称的机电厂与工艺美术品公司有义务进行交易。该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致函恒隆管理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是恒隆管理有限公司与恒隆管理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并与恒隆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约。
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日期间,由于该公司尚未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为了不影响节能灯的生产及交易,其中索、债务及税务事宜,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西农公司和威义公司联合致函机电总厂。在信中,威仪公司愿意承担上述公司对一般机电厂的承诺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工艺品公司与机电总厂于1999年10月11日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虽然机电总厂辩称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信工公司以机电总厂名义与工艺品公司签订,但工艺品公司对于上述情况并不知情,一直将机电总厂作为代理进出口协议的委托方及实际履行方,故机电总厂应承担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机电总厂在代理进出口协议中的承诺,应视作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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