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品公司与机电总厂在协议中约定的打包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作担保,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贷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工艺品公司将向银行借得的打包贷款预先支付给机电总厂生产信用证项下货物,不属企业间的融资。机电总厂在收到打包贷款后,仅交付部分货物,至今仍有人民币5,063,441.60元的差额未返还工艺品公司,显属不当,理应承担上述款项的返还责任,并赔偿工艺品公司相关的银行利息损失。
信工公司成立后,虽以信函方式通知机电总厂,明确其在未成立期间以机电总厂名义对外进行的节能灯生产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税收,由其自行承担,但这仅是机电总厂与信工公司间的内部约定,对工艺品公司没有约束力,并不构成三者间的债权、债务转移。由于信工公司已通过传真的方式另行通知工艺品公司,明确了其还款的时间和方式,故信工公司实际已成为相关债务的加入者,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工公司在法庭上后作的只归还公司成立后收到的打包贷款的陈述,不能对抗其对工艺品公司所作的承诺。故信工公司对工艺品公司付至机电总厂账号内的打包贷款人民币5,063,441.60元,负有共同返还的义务。东方商城作为机电总厂履约的保证人,亦应按绝对机电总厂归还打包贷款人民币5,063,441.6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5月,机电总厂和信工公司发函给工艺品公司,称其已更名为信工公司,原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机电总厂和信工公司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机电总厂和信工公司在信函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自信工公司成立起,机电总厂就将履行代理进出口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信工公司,并由信工公司继续履行原代理进出口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仅依据机电总厂与信工公司在信函中所作的更名陈述,并不能得出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故工艺品公司一直误以为机电总厂与信工公司系同一单位,两者仅是名称的更替一节,可以成立。
鉴于自2000年6日起,工艺品公司借得的打包贷款全部划入信工公司的账户内,实际组织生产货物并交由工艺品公司出口以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当事人已为信工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自2000年6月起,工艺品公司与机电总厂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的履行方已更换为工艺品公司与信工公司,原代理进出口协议约定的条款对上述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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