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工艺美术公司质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虎树支行的证件只能注明通用机械厂合同专用章上的账号在银行注销。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同时,也可以证明合同专用章已被通用机械电器厂使用;双方协议上的公章和签字具有公证效力;而且,司法认证不能否认合同专用章和其他证据上的公章为同一印章。
同时,在二审中,工艺美术公司引证,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除案件事由外,从通用机电工程公司收到14.962,324.98元人民币的增值税发票,但充分证明双方的进出口代理协议已经履行。工艺港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发票上的合同印章也是真实的,但出票人是兴工公司出纳员徐惠琴。
双方的质证证据经本院认证如下:本案中,公证协议和机电总厂进出口代理协议上的公章与实际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上加盖的合同章完全不同。
而二审中机电总厂要求司法鉴定的公章,只能证明公章已不再使用,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张克伟私自刻制的;一审时,其代理人当庭承认公章是真的,二审时发现是假的。但在实际履行中,工艺品公司将打包贷款记入机电总厂账户。之后机电总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真的,上面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也是真的。显然,要求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实际意义。
此外,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机电总厂于1991年12月24日在其分行销户,不能推定合同印章已被销毁。事实上,合同章在2000年还在使用。该部分有机电总厂向工艺美术公司开具的1496万余元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支持,故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本案不予采纳。
二审中根据企业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争议焦点为:机电总厂是否通过本案的责任信息主体。
我们认为,首先,机电总厂在双方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有效,原判决是否已充分陈述,但机电总厂在上诉中多次强调,公章是张克伟私刻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双方代理人之间进出口协议的履行并不是公章的真实性,这是确定机电总厂是否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公证协议就是协议。 此外,双方分包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和通用电气化厂向工艺美术公司出具的2000万元以上(含本案标的物500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上的合同专用章真实有效。 最后,在原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次试验,并委托机电总厂苏凤祥代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试验。
他在法庭上的陈述代表了机电总厂的意见,并依法产生法律后果,但机电总厂没有证据支持第一、二审陈述的矛盾,也没有合理的解释令人信服。 原审理决定,机电厂应承担本案的责任主体是正确的,机电厂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60元,由上诉人杭州电子科技学院机电总厂负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判决。
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深圳合同律师视角下的无锡虹桥医 | 合同履行证据剖析:深圳合同纠纷 |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解读:船舶租用 | 合同解除条件: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
诚实信用的基石:深圳合同纠纷律 | 房屋装修合同中隐藏了不需要的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