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子俊、王勇、徐洁因与被上诉人西部证券市场股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西江湾路证券企业营业部(原陕西省西北信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上海西江湾路证券营业部)等借款合同法律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经济第二部分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89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案件于2002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02年6月27日在公开法庭审理。接下来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人姜子俊、徐杰及三名上诉人提出上诉人委托企业代理人陈建平、徐欣,被上诉人委托进行代理人马宁刚,原审第三人通过上海人民友谊商店可以委托代处长姚德慈出席了庭审,原审被告翟宗林和原审第三人徐本荣被法院依法传唤,未出席庭审加上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案件现已结案。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7月27日,翟宗霖、蒋子俊、王勇分别持自己的股票进行账户,徐洁持自己和其父亲徐本荣的股票进行账户到原告处开户。
同日,原告向上述五人账户可以划入企业资金,其中翟宋林200万元,蒋子君200万元,王琼5亿元,徐本荣300万元(账户返还原告后)这些资金被翟宗林、蒋、王勇和徐杰用于股票交易,他们与蒋同事子俊、王勇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徐洁分别向蒋子俊、王勇出借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和50万元。
2000年7月1日,原告与翟宗霖、蒋子俊、王勇、徐洁签订合同协议书作为一份,约定由原告进行借款给他们四人共计人民币700万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1年3月30日止。 从那时起,由于四股股票的交易损失,由于无法及时还款,原告提起了诉讼。1999年7月23日,原告与上海友谊商店签订协议委托国债投资协议,约定上海友谊商店将自有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存入原告账户,委托原告进行研究国债市场投资,原告可以保证企业上海人民友谊商店的年收益率,委托期限为1999年7月3月26日。
原告收到该笔款项后,将该笔款项转入在原告开立账户的翟宗林、姜子军、王勇、徐本荣的账户0万元。协议进行到期后,原告与上海人民友谊以及商店又续签了三期系统协议,2000年6月30日,双方合作协议到期,原告向上海人民友谊商店进行返还企业全部资产投资及收益。在上海发展友谊商店的取款凭单上,有翟宗霖、徐洁的签名。原审认为,原告与四被告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无效,四被告企业应当向原告返还因此而发展取得的财产品。 关于资金的所有权,原审判认为,首先,江子军和王勇的资金直接由原告转让无法进行证明是从徐洁(徐本荣)账户划转。
第二,系争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国上海人民友谊商店,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上海人民友谊商店将资金可以直接管理划入被告账户或指令要求原告划入被告账户、上海发展友谊商店与被告间无借贷关系。上海友谊商店通过履行委托投资协议将资金转移给原告;原告将资金转移给被告。被告由一家证券公司提供资金。
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属于翟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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