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浦东古鲁工业搪瓷厂、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被上诉人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远东制药厂)就上海浦东古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古鲁工业公司)贷款合同发生争议的, 被上诉人对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456号民事判决上诉本院不服。接下来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2002年8月9日被法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8日举行公开聆讯。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稀奇、被上诉人长城资产委托代理人余、吴宗力、被上诉人远东药品委托代理人丁兴民出席了庭审。被上诉人古鲁实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此案现已结案。
原试验认定,授权单位为1987年8月与上海制药机械厂四联合出资的Appellee Gulu Industry Corporation(〉上海船沙县Gulu Industry Co.,Ltd.)上海Gulu化学设备厂。 原上海古鲁化学设备厂更名为上海制药机械四厂合资玻璃衬里分公司(以下简称玻璃衬里分公司)。
上海生物制药工程机械四厂于1991年12月16日被上海作为制药专业机械厂企业兼并,1992年1月21日,上海国际制药机械厂更名为被上诉人远东发展制药。
1994年9、10月,被上诉人顾路工业发展总公司将搪玻分厂进行财产可以无偿调拨给上诉人。
1997年12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浦东分行)与临宁分厂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分行向临宁分厂贷款173万元。 贷款期限12个月,被上诉人古鲁实业公司为该笔贷款的共同保证人。同年12月18日,农业银行浦东分行与临宁分厂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农业银行浦东分行向临宁分厂再贷款150万元,期限6个月。被申请人仍应为古鲁实业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 此后,衬砌分厂和Appellee Gulu Industrial Corporation未履行还款义务。
1999年4月20日,搪玻分厂被上海市进行工商企业行政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2000年3月18日,被上诉人长城资产通过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间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受让了上述原农行浦东分行对搪玻分厂享有的债权。
原审判认为,被上诉人远东制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谷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长城资产陈述的贷款、担保及本案承担的还款责任均无异议。 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谷路实业公司作为贷款的担保人,除承担漆包玻璃分厂的清理责任外,还应按照合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在设立时,以搪瓷玻璃分厂分配的资产登记,在搪瓷玻璃分厂资产无偿接受的范围内,上诉人承担偿还搪瓷玻璃分厂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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