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上诉人刀具厂拒绝接受上述民事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是原初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贷款本息的还款来源有特别约定。接下来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双方在贷款协议中约定,贷款产生的所有收入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均应作为还款的前提条件和还款来源。 现在,被上诉人突然违反了双方贷款协议中关于还款来源的特别约定,要求上诉人以实现企业资产的方式偿还贷款,这实际上是违约,但原审法院没有对这一关键问题作出判决。 此外,上诉人还对偿还被申请人的贷款利息金额提出异议,该金额应确认为1,063,747.99美元,而不是1,097,842.82美元。原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质证意见和事实认定部分,明显不当。 有鉴于此,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初审判决,并变更判决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国际信托答辩称:上诉人依贷款协议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对应向被上诉人偿还的利息数额上诉人已予确认。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进行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意见不持异议。
在二审审理工作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发展提供新的证据。原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学生认为,本案的争议解决问题研究主要原因在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通过签订的贷款服务协议内容是否存有对还款资金来源的特别约定,若存有约定,则该约定是否我们应当可以作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还贷的前提基础条件发展以及企业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究竟应认定为1,063,747.99美元中国还是1,097,842.82美元的问题。
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中是否有关于还款来源的特别约定,如有,该约定是否作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贷款的前提条件。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之间通过签订的贷款风险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借款人即上诉人应保证以本项贷款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收益及企业的其他投资收益,首先需要偿还贷款人即被上诉人的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
同时,根据我们上述问题贷款服务协议书第八条第2项的约定,上诉人若未按照协议书规定的要求学生实施进行贷款业务项目,无法以贷款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能力归还被上诉人的本金、利息及费用的,则上诉人构成一个违约,被上诉人有权立即开始停止使用贷款并采取一些其他国家正当有效措施。
故从贷款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行为以及第八合同定的内容没有明确数据表明,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展对于自己还款资金来源曾有约定,但应正确、合理地理解为:若本项贷款过程中产生影响收益,则上诉人应保证系统将其信息全部社会收益及企业的其他市场收益,优先偿还被上诉人的全部本息及费用;若本项贷款不产生一定收益或不能直接产生提供足够的收益,上诉人也要向被上诉人偿还到期本息及相关成本费用,否则上诉人将构成违约,须承担设计相应的违约主体责任。
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借款合同问题怎么解决?深圳借款 | 公司间的借款合同如何处理?深圳 |
借款纠纷案件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 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讲讲借款合 |
贷款问题如何解决?深圳借款合同 | 公司贷款合同知多少?深圳借款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