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上诉人上海第一钢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钢公司”)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的委托代理人常,上诉人第一钢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启岳和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审查明:一、2002年8月,宝钢企业集团作为上海世界第一部分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宝钢发展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上海莉莉贸易管理公司资金清算工作小组(下文简称莉莉清算组)、汪俭,案号(2002)四46号。
宝钢技术公司可以聘用专业律师常海防出庭代理法律诉讼,在该案诉讼活动中常海防律师代理机构申请国家财产保全,因莉莉清算组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以上人民需要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的债务人上海闵行区物资物流公司处有债权,二中院通过一中院对两被告的债权上海闵行区物资保障公司主要位于中国哈尔滨的某地块进行了查封。
2002年11月二中院判决莉莉清算组、汪俭共同完成支付该公司货款6,142,140.86元、利息收入损失988,116.91元。判决生效后,宝钢公司提出申请制度执行。执行因故未能得到顺利开展进行。
宝钢总公司将债权催收相关事宜委托下属公司宜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2004年7月28日,宝钢总公司与宜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执行协议》。
协议规定,宜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办理2002年第46号案件的执行,包括协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和双方协商(方案经一钢公司同意),代理费按执行金额的8%收取,如账户未实现,不予收取;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本所应启动委托事项的实质性执行,并及时向ISCO报告执行过程,逾期执行的,ISCO有权取消协议。
本协议由陈海云、何正代表宜山钢铁公司签署。协议签署后,拟通过其他渠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成功。 继第一钢铁公司委托某商号起草了关于宝钢的协议书后,被执行人、其他权利人等,对哈尔滨地块的冻结财产进行处理,以解决实施问题,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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