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涉及宝钢公司的索赔,陈海云,何玉与第一钢铁公司有内部合同协议清偿欠款,佣金比例为已付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五。一家钢铁公司向代理人支付律师费的8% ,由陈海云支付,他支付抚养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拍卖资金到位后,一家钢铁公司已经按照内部协议向陈海云支付了他抚养费的全部1亿多元。2005年2月7日,公司收到了陈海云和贺福斯特的2万元。于2005年2月18日,法院发出命令,终止执行(2002) Ⅳ 第46号案件。该命令反映了宝钢于2003年7月4日提出的延期执行的申请,以及宝钢于2005年1月28日提出的恢复执行的申请,并以拍卖款项收取了3065209.62元,其余索赔不再追索,宝钢申请终止执行。
2005年2月28日,律师事务所致函一钢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2005年3月9日,该公司答复说,它正在调查代理人协助执行合同的情况,一旦事实确定,它将协调和解; 该公司已向上级审计法律监督办公室报告了情况,上级部门也进行调查和处理。公司将在咨询上级部门后与公司协商。该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法院支付225,216.76元的剩余代理费。
原审中,经本所申请,原审对邵翠萍进行了调查。邵翠萍表示,本案协议签订后,本所律师联系了相关法院的法官,恢复了原暂缓执行,与涉案土地的其他权利人进行了沟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起草了六方协议(未生效)。
某钢铁公司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不认可该事务所的沟通已使执行得以恢复,对证明的其他内容无异议。经一钢公司申请,原审致函哈尔滨拍卖行进行调查。本行证明,2002年8月21日,拍卖行接受上海市一中院委托,对相关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设备进行公开拍卖,此后再无竞买人参与竞买。
在此期间,拍卖行没有联系过任何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只有一钢公司的陈海云咨询过拍卖进展;2004年11月23日,拍卖行致函上海一中院,建议拍卖起价450万元。经法院批准,拍卖行于2004年12月10日刊登了拍卖公告并举行拍卖。拍卖行将此事通知了陈海云。拍卖会上,宝钢营销分公司毛等三人参加了拍卖。
涉案地块、房产、设备以450万元成交。拍卖行证明的事实,双方都认可。事务所认为,由于一钢公司封锁消息,最终拍卖情况不得而知,一钢公司认为协议已经取消,无需通知事务所。在确认拍卖交易并扣除相关费用后,钢铁公司获得执行款3,065,20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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