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朋友20多万元,朋友没有还钱,起诉法院,法院认定私人贷款合同无效!深圳经济案件律师分析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小顾和小王是朋友。去年12月,小王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找到了小顾,希望对方借钱给她,并承诺第二天还款。因为金额比较大,小顾负担不起。这时,小王建议小顾通过花白和信用卡套现借钱给她。小顾不假思索地同意了,于是他在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平台和花白上向小王套现了28万元。小王拿到钱后,没有按约还款。在小顾的不断催促下,他只退还了4.65万元。小顾后来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小顾借给被告小王的28万元是通过银行和金融应用程序借出的。本质上,该行为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私人贷款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私人贷款行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扰乱了信贷秩序,中国依法给予了严厉打击。
幸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小顾在对方未还款的情况下,已经归还了部分贷款,没有产生高额逾期利息。小王表示愿意承担现金提取费和利息。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小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返还原告小顾本金23.35万元,现金提取费760元,利息4400.74元,驳回原告小顾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深圳经济案件律师据了解,目前全国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逾期贷款后利息将达到0.05%/天,即年利率约为18%。如果贷款产生逾期利息,小顾将承担超过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因为贷款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华北用户服务合同》的规定,华北服务提供商有权自发放信贷资金之日起收取罚息,并按日利率0.05%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
深圳经济案件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王未能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小顾不仅将面临逾期贷款产生的高利息,还可能因非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额外费用,这真的失去了妻子和士兵。因此,现金贷款行为绝对不可取,朋友必须根据自己的能力借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视角:解套“1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孩子未做肝 |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教你如何用法律 | 终止合同后的义务:深圳合同律师 |
深圳合同律师解析:船舶租用合同 | 合同转让与反垄断法:深圳合同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