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谁来承担风险和损失?这不深圳市合同纠纷律师就发现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基本情况
张某从潘某购买木材,双方同意合同细节后,潘某委托司机刘某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事故木材火灾损坏,张未能实际收到木材。张要求潘返还付款,潘拒绝返还,双方上法庭。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双方于2021年7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原告住所,原告已支付货款,未收到货物,被告潘应赔偿。
然而,潘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已于2021年7月6日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即原告。与此同时,潘向法院申请附加司机刘及其附属物流公司为被告,称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
由于承运人未购买保险,货物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赔偿。承运人刘和附属物流公司辩称合同相对,刘只与潘有运输合同关系,不应赔偿张的货物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法律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买方交付后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卖方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张和被告潘同意接收地址为原告的住所。虽然被告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刘,但未交付给原被告指定的地点,货物的损坏和损失风险尚未转移,但仍应由被告潘承担。因此,由于销售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潘返还购买木材的资金,法院支持。
虽然被告辩称原告知道他委托被告刘运输并支付运费,但原告不是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刘受被告潘委托,其运输行为对潘负责。被告潘可以单独主张火灾事故及其卡车未投保险造成的损失。被告刘及其附属物流公司非本案销售合同关系的对方不需要承担返还原告付款的义务。
风险提示
区分货物运输风险是否转移,主要应区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1.如约定交付地点,卖方将标的物运输到交付地点后,风险转移;未交付,风险未转移;
2.标的物未约定交付地点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卖方承担;
3.未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在所在地交付标的物后,风险由卖方承担;
4.约定交付时间的,卖方未按时交付的,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5.卖方将标的物放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后,买方未及时收取的,由买方承担损坏风险。
本案判决后,被告拒绝接受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市合同纠纷律师总结一般情况下,损坏标的物。损失的风险,卖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具体结果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合同有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