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并非持续性、经常性的,但对另一方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能否认定该方的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律师说法:对配偶实施非持续性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看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怎么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为构成要件。
对于家庭暴力来说,是否存在语言形式的相关家暴行为呢?
从相关法律分析得知,语言暴力本身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即当事人使用谩骂、讥笑、嘲讽等语言形式致使他人心灵和心理上遭受到的侵犯和损害,这类属于精神伤害的范畴。
对于现代人认知来说,暴力往往需要依赖肢体、武器、工具等给对方造成伤害。语言暴力就是以语言为暴力武器,达到上述所说的目的。因此,按照这个层面来分析,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肢体上的暴力行为可能会导致受害方产生身体损伤,容易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其暴力行为。但是语言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在表面上是无法查证的。同时,对于施暴者的具体动机如何,施暴行为造成的损害有多大,都需要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给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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