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残疾人离婚有什么规定
残疾人离婚并无法律上的特殊规定,但是法官在对残疾人离婚的审理中,深圳婚姻纠纷律师会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主要体现在: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人民法院考虑到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可能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适当多分; 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会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2、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1、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2、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3、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帮助。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4、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在不影响到子女利益的基本原则上,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二、残疾人离婚补偿标准
生活帮助费,法律上应该叫一方的扶助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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