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是否需要具有中国法律效力呢?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方式是否存在可以通过拒绝支付呢?对于一个以上分析问题,接下来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解答。
Liu和Zhang原本是夫妻,但由于双方的分歧,他们于2011年1月通过协议离婚,规定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以Zhang名义登记的两栋房屋归Liu所有,其子女由Liu抚养。离婚后,张淳总裁迟迟没有为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只好委托团队律师代理。
刘先生和张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时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它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是不可执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拿着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请执行。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总有一些客户来到我们办公室说: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我这个离婚协议执行法院不管我该怎么办?
其实是当事人混淆了关系。离婚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其可执行性。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应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只有法院判决下来后,才能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本律师起诉刘,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庭审活动过程中张某认为其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取得两套房屋,离婚协议时都给了刘某违反了社会公平理论原则,离婚协议我们应当进行撤销,不予继续积极履行。
根据婚姻法第二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在离婚后一年内违背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缔结财产分割协议未发现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而在我们整个庭审活动过程中刘某并未发展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订立财产进行分割协议时存在一些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其技术要求设计变更或撤销于法无据。同时张某提出问题变更撤销离婚协议时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1年应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人民对于法院不应受理。
刘某与张某的离婚财产协议内容并不影响存在一些不公平社会现象,刘某虽然分的两套不同房屋,但子女贵刘某抚养,所以2套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也是对刘某的照顾和补偿。
最后,法院采纳了这位律师的意见,责令张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并配合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刘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不排除一些当事人自己在离婚时是冲动的,没有考虑清楚,但有效的离婚协议很难撤销。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必须谨慎,对双方都负责。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婚姻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合作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进行分割技术问题反悔,请求变更企业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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