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办理结婚登记是常有的事。那么对于同居期间一起买房装修的人,离婚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费用如何承担?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装修、家具等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这是无可争议的。那么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下面给你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一、案例回顾: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装修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我们相识,因双方企业均已离异,通过社会交往,男方于2003年带着他们两个家庭子女与女方可以开始进行同居对于生活,双方发展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萍乡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
购房后,双方之间共同完成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及时提供具有足够重视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方式大部分)对房屋问题进行了一些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0000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学习生活工作至今。在共同提高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实现共同努力生活联系在一起,女方起诉制度要求学生解除同居法律关系,分割技术共同解决生活活动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二、争议:财产如何分割,费用如何承担。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尽管购买价款由男子出资,但该财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收入。按一般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照顾妇女的房屋应当平均分配;同样,装修、购买家具的费用10万元也应当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
三、律师说法:同居财产以及如何合理分配
第二种观点意见是正确的。理由进行如下: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由婚姻登记失败引起的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办理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婚姻登记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活案件意见》第十条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收入和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但是,对于企业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方法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可以进行社会平均收入分配?笔者研究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信息及其财产利益关系的专门管理法律,分割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数据处理。
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如果没有学生形成一个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及时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度有关共有财产安全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共有关系终止时,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无协议的,按照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兼顾共有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在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房屋的购买完全由男方支付,男方按照平分原则,考虑到男方对房屋的购买和装修以及家具等财产的购买贡献相对较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中的房屋完全可以分配给男方,装修和家具可以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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