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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一方有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时间:2022-12-06 10: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损害赔偿

  婚后感情不好的夫妻容易发生婚外情。王某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离婚损害国家赔偿请求,并以亲属权受损害为由学生提出中国精神环境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对于一方有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在下列情况下,是否应该支持王某的赔偿请求?接下来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将为您详细介绍。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一方有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一、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生下女儿。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夫妻之间感情问题一直都是不好。2008年初张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发生发展关系后怀孕并生育一女孩。现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进行离婚,并要求判令所生女孩随其共同学习生活。

  二、王的索赔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关于王的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支持,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婚外异性有无正当关系的女儿,该行为对王造成的损害等同于甚至远大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本意可以依据《婚姻法》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法定情形可以延伸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兹规定,在支持王离婚损害赔偿后,其另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可以认为,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的情形由法律进行明确相关规定,不得任意一个扩大企业适用,不应支持王某的离婚损害公司赔偿请求。对张某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精神心理伤害,王某可依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我们确定我国民事侵权精神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受到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亲属权益受侵害为由,向张某主张创新精神健康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的适用不得随意延长,王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与张某女婴之间既没有事实的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虚构血缘关系行为,也没有亲属受伤害的权利。他无权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配偶权,损害了王某的个人权益,给王某造成了精神伤害。王先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评论如下:

  (一)张某行为非“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王某的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可以请求不应支持。

  尽管他违反了丈夫和妻子义务,但他与婚外异性发生了性关系,生了女儿,这极大地伤害了王的感情,但他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夫妻同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某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王和这个女孩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对于父母权利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王某不能提出赔偿要求。

  王某与张某所生女孩显然不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王某对女孩的既有抚养行为是否为拟制血亲行为,关键看其是否有拟制血亲的意思表示,若王某系明知女孩非其亲生而加以抚养,则可以认定王某有拟制血亲行为,反之则不然。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一方有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本案中,王某显然系误以为女孩为其亲生而加以抚养自己照顾,其不存在拟制血亲之意思可以表示,他与女孩发展之间存在并无其他亲属社会关系,对女孩不享有亲权。既无亲权,自不存在亲权受损害的事实,不能依《精神环境损害公司赔偿问题解释》第2条之规定以亲权受损主张创新精神以及损害经济赔偿。

  (三)如果张某的不忠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益,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同居权(同居义务)、忠实请求权(忠实义务)、互助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婚姻居住协议权等。《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是配偶人身权利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张某曾与异性婚外情生下一个女孩,并一直隐瞒这个女孩不是王某的亲生女儿,她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配偶权利。在王某的亲戚、朋友和邻居也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极大地侵犯了王某的个人利益,给王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被害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以侵犯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一方有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觉得,规定王某可以向张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张爱玲的不忠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纵容过错、客观侵权行为以及造成王某精神损害的事实,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爱玲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王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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