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会引发更多的纠纷。离婚协议书要附一份财产分割清单,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逐一列出。那么,如果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法院能支持这种情况吗?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给你具体分析一下。
一、离婚后起诉要求我们重新分财产
2003年3月,郑与王成婚,婚后育有一男一女。郑和王的年龄相差10岁,由于年龄差异较大,也没有共同语言,郑和王婚后同意离婚,因为王有婚外情。离婚协议书约定:"郑氏夫妇因不满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分割完成后,双方无异议。长女和小儿子是由那个男人抚养长大的。双方应保证认真执行上述事项,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离婚一年后,王提起诉讼,声称他和丈夫郑在离婚协议中只同意个人关系和子女抚养费,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具体分割。由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巨大差距,法院必须依法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分割。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安全以及一些其他应当归夫妻可以共同完成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进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管理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合作协议数据处理。郑某与王某在民政工作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教育抚养、财产不可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就是表示。
“共同提高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公司双方信息处理国家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需要履行,且未发现通过此项技术协议方面存在财务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自己应当更加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约束力。虽然郑某名下的财产多于王某,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家庭子女抚养,而未设立王某的义务。
郑某独自承担养育两个部分子女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经济财产分割方法是否能够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服务作为世界唯一的标准。郑某与王某毕竟曾是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从双方都有各自内部控制名下的财产状况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王某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科学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协议离婚财产约定
“共有财产的分割已经完成”是指双方财产的数量、分割方案、分配数量已经商定,处置结束。然而,什么样的财产,如何执行分包协议却没有得到体现。因此,本案将在法庭上产生王和郑双方两种对立的观点。
为了提前获得离婚证书,一些夫妇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具体说明财产和处理方式。相反,他们只是写了“财产分割已经完成”,后来,由于财产分割在执行过程中的模糊性,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发现,一般情况下,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双方在签订时对对方财产的了解。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财产或存款,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但根据“财产分割已完成”的约定,如果无法证明新发现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了共同财产,则很有可能失去要求重新分割并胜诉的机会。因此,这一点建议在离婚协议中不应使用含糊的陈述。如果约定了各财产的归属,就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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