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前购买的房地产,离婚时,应全部归购房者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之一在购买财产之前,在婚后更换新的财产,那么新的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夫妻还是原来的购房者?一旦夫妻离婚,财产将如何分配?接下来深圳离婚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细节。
2010年,与相识仅半年的网友刘结婚。第二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了。但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摩擦不断,纠纷频发。2014年春节后,两人协议离婚。刘建议小女儿由自己抚养,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对于刘的大部分要求,没有表示反对,但是,他们在房产的分割上产生了分歧。
原来,刘不仅提出两人结婚在某小区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房产归自己所有,还提出分割名下的另一套80平方米房产。刘认为,虽然该房屋是在婚前将自己一人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加了一些钱后购买的,但该房屋购买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对此,陈某反驳称,考虑到将父母从老家接来同住的不便,他卖掉了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加上部分个人婚前积蓄购买了这套商品房。所以这套房子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仍然是他的婚前财产。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陈某变卖婚前房产后进行添加婚前个人信息财产购置新房,款项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且新房确实供其父母对于居住,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部分财产。
“陈水扁婚前卖掉财产所得的钱应该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律师认为,首先,陈水扁出售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一旦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水扁的额外资金也是婚前个人存款。这笔钱也属于陈水扁婚前的个人财产。刘丽娟说,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配偶一方婚前的财产”以及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有:
(二)“生产经营所得”。
陈水扁购买新房的上述两笔款项均为陈水扁的婚前财产,购买新房后用于老年人居住,而不是出租收入。虽然陈水扁购买的新房在其与刘水扁结婚期间,但该房产仅属于陈水扁婚前财产的变更,而购买的新房仍属于陈水扁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中,往往是房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最大。那么,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买房,结婚失败分手时,共有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这个问题,这里有个案例给你详细解答。
李先生与张小姐经人介绍我们相识,2006年双方可以确定自己恋爱相关关系,经过2年的爱情长跑,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8年9月,双方企业合资公司花了173219元购买了一个位于某小区建立一套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李先生出资经营现金43219元,张小姐出资30000元;另外,李先生作为研究借款人,借了商业银行贷款100000元,由李先生按月还贷。
在房屋建筑装修设计过程中,这对恋人之间因为社会生活工作琐事发生什么不愉快,双方合作关系急转直下,最终目标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方法不能为了达成基本一致发展意见,张小姐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关于婚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可以认为,张小姐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以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中心进行公示登记的共同发展共有学生享受50%的权属份额。
第二种意见是张小姐和李先生没有婚姻关系,应该按照自己投资的比例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我国《物权法》规定:“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约定外,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一般视为按份共有;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房屋所有权份额应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觉得,张小姐只是在借款进行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之间也没有婚姻对于家庭经济关系发展以及社会共同学习生活的事实,故李先生以贷款管理方式解决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李先生个人可以出资。李先生实际需要出资为143219元,张小姐实际出资为30000元。因此,张小姐应当充分享有房屋信息权利的17%,李先生应享有房屋基本权利的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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