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个人财产制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我国婚姻法必不可少行的组成一个部分,它适用于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社会约定时间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不同情形。下面深圳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分析介绍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在婚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配偶共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进行产权的收益;
(四)除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外,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
(五)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界定了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到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及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作为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三)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赠与方应当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注销赠与。
对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
三、共同和个人债务
夫妻财产不仅包括正财产,也包括负财产,即对外负债。夫妻分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解除; 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双方,而第三方不知道这一协议,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将被清偿。结婚前后的时间分界点是结婚登记日期。同居、同居和举行传统婚礼并不是两者的分界标准。
四、夫妻对共同进行财产有平等问题处理权
因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而处理企业共同进行财产的,任何一个一方有权直接决定。夫妻非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对学生共同管理财产做重要信息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平等主义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公司同意,擅自做出一些重大处分决定时,对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制度效力。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经济共同意思就是表示的,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研究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方式合理对价并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社会支持。如果我们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建筑造成影响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夫妻之间借钱的规则是什么?
夫妻生活之间通过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进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自己个人发展经营管理活动或用于学习其他学生个人社会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公司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我们一方的行为问题严重程度影响或侵害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安全利益,经受害方申请,可以作为分割技术共同财产,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损害事由被限定为两种不同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精神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刊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工作的人患重大基础疾病方面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能力相关研究医疗成本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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