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指出也即是说对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前提是要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不动产债权纠纷。
如涉及到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适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实践中,物权纠纷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Q1:对方不知道的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吗?
A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Q2:对方隐匿财产法院会怎样处理?
A2: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Q3: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
A3:(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深圳婚姻律师咨询
Q4:无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办?
A4:没有财产的离婚纠纷中,和其他离婚纠纷一样,只是对财产这块不需要进行分割。
Q5:再复婚的时候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A5: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之前离婚分割好的财产状况不会变化,会作为其重新结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
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