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占有、使用和收入承包土地。但在离婚时,侵犯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和荔枝公园旁律师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张蕙茹于2002年与黎睿结婚,并将户口迁至黎睿所在的村庄。结婚后,两人共同耕种了村里分配的5亩土地。2018年,张蕙茹与黎睿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家北3.5亩土地的收入属于张蕙茹,占用1.5亩土地的一半补偿属于张蕙茹。上述土地由村委会转租给公司经营使用,每亩补偿为1000元。离婚后,黎睿拿走了所有的赔偿金,没有向张蕙茹支付。张蕙茹多次要求失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黎睿辩称,本案涉及的土地均为1985年9月家庭联产承包时分割的土地。当时,家庭成员不包括原告。上述土地是我父母的口粮地。我没有权利惩罚这块土地,所以与张蕙茹离婚时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村村庄的土地是1985年统一调整的。黎睿一家共有13亩土地,以户主黎睿父亲的名义共同登记。到目前为止,虽然黎睿一家的人口增减,但土地没有增减。2002年,黎睿与张蕙茹结婚后,张蕙茹将户口迁入胡家,根据分家协议,黎睿夫妇共同管理家庭5亩土地收入。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居住在原居住地或者居住在原居住地但未取得新居住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张蕙茹和黎睿结婚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黎睿家庭成员,虽然村没有分配土地,但张蕙茹和黎睿夫妇在合同土地管理投资期间,应享有土地合同管理权益,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分割合同土地收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法院判决:根据协议,法院裁定黎睿三年收入7500元,1.5亩土地补偿费一半于张蕙茹。一审法院判决后,黎睿拒绝接受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黎睿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国家政策,在国家法律中得到了相应的实施。农村妇女和男性在土地权益方面是平等的。妇女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权利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荔枝公园旁律师简述首例“性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