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艾某和何某是夫妻关系,何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快手平台奖励主播26万元。后来,他和主播发展成了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转账3万元,购物费2万元,共计31万元。艾认为,未经其同意,何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侵犯其财产权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主播应退还31万元财产,快手公司应共同承担返还上述款项的责任。
此外,快手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运营商。快钱是该平台购买付费服务的一种特殊虚拟货币。同时,用户可以进入直播室赠送主播礼物,获得礼物折现收入的50%。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贺通过转账,网上购物赠与主播财产的赠与合同无效;主播应退还艾2.5万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判决内容;变更主播返还艾5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何某与主播、快手公司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和合同效力。
根据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快手主播在平台上进行现场表演,何观看主播的现场表演,并奖励快钱。主播是基于现场表演获得收入的,而不是简单的盈利行为,因此何与主播之间没有赠与合同关系。由于何在快手平台上购买快速货币进行消费,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合同关系。此后,何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何未经授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主播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视为赠与,侵犯艾的财产权益应视为无效。何转让购物赠与主播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艾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益,即2.5万元,应返还给艾。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艾主张何与主播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何通过快手平台奖励、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31万元赠与主播,侵犯其财产权益。但是,主播在平台上对不特定人员进行了现场表演要约,而何的奖励是承诺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何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后的行为应视为礼物。因为侵犯了艾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赠与应该是无效的。因此,艾有权要求主播全部归还。
三、律师摘要
深圳离婚资深律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是一种纯粹的利润行为。
与网络直播等新事物相比,它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将传统表演形式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通常,在线直播需要通过终端将表演形式的音频和视频信号传递给未指定的人,以获得商业利益。因此,用户在直播中的奖励是对主播表演内容的对价。主播通过表演获得的收入而不是简单的利润行为不应被视为礼物。
艾的权益、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于何和艾在夫妻关系期间没有分割婚姻财产,本案中的财产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艾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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