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提示: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提示:
1、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为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人身受到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财产,因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3、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概括性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提示:
1、除工资、奖金外,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属劳务报酬范围,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者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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