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果离婚,在房产分割中关于贷款购房房产分割的问题较为特殊,具体是如何分割的呢?接下来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进行相关问题的解读。
一、贷款购房类型
(1)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义签订购房条约和按揭条约,领取部分房款,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2)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义签订购房条约和按揭条约,领取部分房款,婚后房屋登记于该方,取得房产证书,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3)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义签订购房条约和按揭条约,领取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离婚时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4)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义签订购房条约和按揭条约,婚后获得房产证书,离婚时另一方证明其在婚前向购房人出资。
二、对婚前按揭房产分割的剖析
我国婚姻法并无对按揭房产作相干的间接性划定。在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前,最高法出台的法律说明就划定了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婚前个人财产经过若干年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但在修改后该划定视为生效。依据现婚姻法划定,普通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配合财富。是以,有人觉得,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即使一方已经取得房产证书,也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依据物权法的划定,不动产的权力的设立因此挂号构造的相关登记为权利设定。在房屋买卖(按揭)交易中,有以下主要合同关系发生:
一是由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条约,
二是由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告贷合同和按揭合同。
前者中,购房者在房地产治理部分挂号,获得房产证,等于获得屋宇的所有权,后者中,购房人以屋宇的所有权向银行典质贷款。可以认为,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就上述的情形进行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获得屋宇产权证,仳离时的财富分割题目。通说觉得,该房产为购房人的婚前小我私家财产。因为取得房产证时,购房人的房屋所有的权利已登记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
根据《物权法》第14条之规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换、让渡和歼灭,按照法律划定应当挂号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能”,和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实”,购房人在婚前购置屋宇,将自己的权利进行登记,且房产管理部门所作出购房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的房屋产权证书,应认为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将该房产向银行按揭,只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发生了债务债权瓜葛。而夫妻两边以配合财富对该银行存款举行了债,只能觉得购房人与夫妻的另一方构成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改变房屋的个人财产的性质。由此,在离婚时不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购房人(房屋所有人)应该对另一方所付出的个人财产予以返还。
以上便是对于存款购房范例及分割的相干法律常识,如果您当初因感情问题计划离婚或者已经离婚对财产分割有相关疑问,可以及时联系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进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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