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学习生活需要或为履行社会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清偿。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解读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夫妻的共同债务是什么
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订立的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赡养其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实现共同学习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属于个人的负债。
二、如何知道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夫妻约定共同借款的,无论该债务所代表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认定为连带债务;第二,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虽然事前或事后夫妻没有约定共同借款,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具体来说,以下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为家庭经济共同学习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发展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公司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企业一方进行医疗服务费用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发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四)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发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
(六)配偶双方约定的共同义务。
下列债务一般被确认为配偶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公司同意,擅自资助工作没有直接抚养义务不同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筹集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同居的;
4、只属于遗嘱或馈赠合约所界定的配偶一方的财产,而该遗嘱或馈赠合约所引致的债项,是遗嘱的收受人或获赠予馈赠的一方的个人债项
5、夫妻约定依法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6、夫妻关系一方因个人发展不合理消费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犯罪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三、侵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如果是夫妻一方企业对外发展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通过债务。
担任过债权人能举证责任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于夫妻一个家庭社会生活环境有关,或者其他家庭因该行为可以享有国家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需要偿还。
针对我国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以下研究方法提供可供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借鉴:如严格要求审查相关证据,对提出政府债务的夫妻一方没有进行分析详细询问后,通知公司债权人亲自到庭作证(债权人中国作为重要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具体情况),认真负责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风险后果,一旦被认定为财务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我们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这些债务融资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方式解决。
四、独资企业承担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独资企业企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并不表示独资企业企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亦须对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者仍须对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婚姻关系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这些问题: 在独资企业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婚姻关系在当时终止,除了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法律规定的债务外,投资者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认为,如果此时婚姻仍在继续,那么根据《财产法》第九十九条,这是分割共同财产的“实质性理由”,根据该解释第四条,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投资者仅凭他所获得的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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