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经办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保险财产分割的种种问题。比如,近期我们处理的一个案例就涉及到保险产品的处理。下面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介绍。
张女士和王先生因为关系疏远经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的分割、汽车、银行存款和公司股份等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然而,在保险产品的分割上,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一致。
他们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以王先生为投保人,张女士为被保险人。缴费年限十年,每年保费20万元。到双方发生纠纷时,保费已经交了7年,还有3年保费未交。目前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120万元。
在协商时,张女士主张我们应该可以按照企业全部应缴保费200万元的价值来进行市场分割,由王先生提供补偿给自己100万元。
而王先生则认为,张女士的要求我们太过份,自己企业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他们提出将投保人或者变更为张女士,其余的保费由张女士表示自己需要缴纳,同时,张女士关于应当将已交保费的一半,也就是70万元进行补偿给自己。
张女士和王先生,谁的意见合理?
婚内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要搞清楚这一点,先让我带大家来了解学生一下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
从保险的性质来看,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从保险的主体来看,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其中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寿保险。下面,我们的讨论主要围绕商业保险中寿险产品的推出。
一、谁名下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分割?
保险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在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明确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只有当配偶一方作为投保人持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单产品才有可能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哪些保险产品可以分?
人身保险公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发展保险、年金保险制度以及意外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教育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因具有企业现金价值分析可以通过分割。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中的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因为是消费者保险,它们的价值基本上每年都在消耗。他们没有现金或现金价值很低,我们不在这里讨论。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
在离婚时分割保险公司产品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要求我们这些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发生医疗保险事故,未拿到保险理赔金;如果没有保险事故技术已经开始发生,依据学生健康教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合同可以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管理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在目前的司法工作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基本上不涉及分割的问题。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到底该如何划分呢?
对此,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总结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思路,与大家分享。一般来说,法院在划分保险产品时,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保险结构进行处理:
1、投被保人同为我国夫妻关系一方
根据保单持有人的意见,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放弃保单或继续持有保单,但必须向另一方赔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2、投保人为他们夫妻一方,被保险公司人为其配偶
这种发展情况下可由企业双方进行协商,或者投保人退保、双方不能分割保单现金使用价值;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退保的,可以由被保险人需要继续学习持有保单,按照活动现金资产价值的一半补偿对方,并申请变更投保人。
3、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公司人为自己子女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保险利益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予分割。离婚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不是被保险人的,可以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继续持有保单。
这样一分析,我们开篇提到的张女士和王先生的案例研究当中的保险公司产品以及如何进行分割,就非常具有清晰了:
根据投保人是退保还是继续持有保单来确定实际的分割方案:
1、如果发现王先生退保,则双方可以按照从保险企业公司发展取得的退保费用即现金使用价值120万的标准以及平均水平分割,即张女士和王先生每人分得60万;
2、如果发现王先生希望退保,而被保险人张女士希望我们继续发展持有教师这份保单,则可以和王先生进行协商将保单现金使用价值的一半即60万补偿给王先生,并且将投保人从王先生变更为中国自己,从而能够继续学习持有这份保单。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的,该保险产品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可以分割的财产的价值应该按照当前120万美元的保单现金价值计算,而不是按照140万美元的保费计算,更不用说按照200万美元的保费计算了,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的实践可以运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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