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将自己生前的全部财产以一定的方式给予自己的亲属或者指定的人。替代是继承的方式之一,只能申请和合法继承。那么接下来就由深圳婚姻继承律师师为您讲解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限:
1、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第一个死亡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死亡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不能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发展成为我国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自己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育子女我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父母子女的养子女之间可以获得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问题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具有抚养家庭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工作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相关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中国成为世界第一时间顺序以及法定继承人生活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分析作为企业第一选择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参加文化继承,并且其是否需要能够得到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以一级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前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虽然作为第一阶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并不直接继承自己的继承份额,而是继承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继承份额。 代位也叫间接继承。 因此,代位继承人人数为若干人的,原则上应由若干代位继承人平等分担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若干代位继承人不得与其他继承人亲自分担代位继承人的继承。 但这是一个例外。
4、在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子女,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条件,被法院裁定丧失继承权的,其后代的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 固有权和代位权。根据固有权利理论,代位权是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取决于代位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代位权理论,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不是基于其固有权利,而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5、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代位求偿理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原生人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有较多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因此,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应当采用代位权作为固定权,代孕人丧失继承权不应影响代孕人的继承权。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我国法定要求继承,不适可以用于通过遗嘱进行继承。只有在法定财产继承中才能不断发生具有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中国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教育并且发展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关系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我们继承的遗产应按国家法定主义继承问题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现在我们大家都应该可以知道代位继承的法律行为特征分析是什么了吧,实践中不断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发展并不多见,同时企业需要一个符合学生一定的条件如何才能有效进行代位继承。以上就是深圳婚姻继承律师为您讲解代位继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婚姻继承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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