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共同生活了27年,他们还生了一个儿子。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离婚”。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在审判后宣布“婚姻”无效。那么,法院做出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一、结婚27年要离婚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青梅竹马,1986年双方订立了基于婚约财产关系,1988年双方在农村举办了中国婚宴,在村民们眼中这就是“结婚”了,他们自己还在1990年生育了一个没有儿子。
起初,这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问题上开始发生冲突和纠纷。自2005年以来,双方只是简单地分离了。今年5月,经过27年的磨难,双方的“婚姻”再也无法忍受,他们选择通过诉讼结束。
在审判过程中,事业法官无意中发现吴某和蔡是表兄弟,双方也承认了这一点。由于双方是表亲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婚姻关系应该是无效的。吴原告将离婚改为废除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因夫妻是表兄妹法院可以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疾病的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禁止结婚。此外,如果一方或双方在下列情况下结婚:
(1)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医学上令人反感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则婚姻无效。
换句话说,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不能结婚。如果一对已婚夫妇的关系禁止结婚,则该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在上述情况下,吴和蔡是堂兄弟,这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一。所谓“婚姻期间”中的双方关系实际上是同居关系。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障碍。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就是绝对无效的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宣告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成立婚姻的法律条件而无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法律不承认和保护婚姻。如果法庭宣布婚姻无效,双方可以上诉吗?
二、无效婚姻如何得到承认?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企业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的患者亲属之间关系的(为直系血亲或三代时期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自己患有医学上我们认为不应当进行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完全治愈的。
三、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废止婚姻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在废止婚姻案件中适用特别程序更为合适。无效婚姻属于非法婚姻,对社会有害,应当予以处理。适用特别程序审判可以及时加强对无效婚姻的打击,体现国家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
人民对于法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应适用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进行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全面依法发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相关法律法规效力。涉及和子女教育抚养的,可以提高调解。
调解达成合作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个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系统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信息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传统婚姻登记会计管理部门机关”。
因此,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判决,法律文件应当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开,一审应当是终审。已经作出了关于婚姻有效性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得提出上诉。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调解决定。
四、对无效婚姻判决不服的人可以提出上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婚姻有效性的审判。判决应当依法作出,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调解或者调解的,可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订立。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提醒大家,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或者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因重婚、血缘关系禁止结婚或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经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认真审查,作出的判决为终止判决,即婚姻有效性问题一经提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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