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的主要焦点。如果离婚,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离婚时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一起偿还。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通过案例为大家介绍。
一、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焦点。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7岁。由于我国婚前双方企业缺乏学习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之间感情发展一般,常为家庭日常琐事发生纷争。原告自2005年起便独自工作生活。原告自己觉得我们二人思想感情方面已经出现破裂,于2012年3月向法院可以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明确提出一个离婚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研究也没有任何异议。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唯一的争议点是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提出向他人借款10万元用于商业和家庭开支,以改善其生活。但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借钱,不知道钱花在哪里。她根本不清楚债务是否真的发生了。然而,在预审提交证据期间,被告没有提交与债务有关的证据。
二、法院没有支持未经证实的债务
原、被告对解除夫妻关系无异议,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胡离婚。
但是我们对于被告可以认为企业存在10万元债务,应作为我国夫妻之间共同债务风险进行市场分割的争议点,法院认为这是由于原告陈某对被告胡某的述称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而被告胡某也未提供资金充足的证据能力进行研究佐证,故本院就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融资问题,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一方当事人需要举证。本案中的被告无法证明存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因为相关证据没有在提出证据的时限内提交,当然法院不能支持他的主张。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配偶为了共同生活而向第三人借款,最好征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并写下书面借条。最好要求另一方配偶同时在借条上签字,以表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此外,离婚诉讼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借条、票据等相关凭证,并要求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夫妻由于夫妻感情崩溃或其他原因离婚,婚内产生的贷款应该如何还清?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还款?所以,这是一个真正的案例研究。
四、妇女要求前夫偿还婚姻贷款
马某与李某本是我国夫妻。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马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马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马某出具存在借条或者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马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完成归还,愿承担相关法律社会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
2003年5月,马某与李某协议进行离婚。离婚财产协议上没有一个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工作内容。2006年3月,马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对于法院可以起诉,请求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债务本金及逾期贷款利息。
庭审中李某在庭审中也承认其从马某处拿走32000元现金是事实,也没有发展提供重要证据研究证明李某所借的这32000元用于中国家庭经济生活成本开支。
法院裁定李某应偿还马某3、2万元的本金和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张,李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五、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该还。
被告之间没有得到足够的证据推翻“借条”,应当积极支持马某的诉讼服务请求:
1、李某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知道并应该知道签发借款单的法律后果。李某还在法庭上承认,他从一匹马身上拿走了3、2万元现金,这是事实。
2、“这些钱来自公有财产,用于家庭开支”的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在审理过程中,李提出了一些家庭收入和家庭开支的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万两千元”来自这些收入,也不足以证明“三万两千元”花在这些家庭开支上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觉得,借条足以证明李与马之间的借款关系。即使借条中的“32000元”来源于家庭收入,但从借条的内容来看,应认定李出具的“借条”是李与马对该款项归属的约定,即约定归马所有。李与马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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