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禁止结婚,那么,与堂兄弟的子女结婚是这种情况吗?这样的婚姻有效吗?那么下面是一个案例给你解释。如果两边的数相等,任一边的数就是它们的代数;如果两边的数不相等,取大的数作为它的代数。深圳离婚律师排行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案情
2014年5月8日,张某具状向法院进行起诉工作要求与洪某离婚,经审理需要查明,张某的父亲与洪某的外婆系同胞我们兄妹,也即张某与自己的表姐作为女儿已经结婚。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张属于三代,洪属于四代。婚姻法没有规定是一方三代还是双方三代,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意见:婚姻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旁系三代禁止进行结婚,虽未规定是企业一方三代以内我们还是需要双方三代以内,因二人代数方法计算技术是以一个大数为准,本案中,张某虽是三代,但洪某系四代,故双方为四代旁系血亲, 不在婚姻法禁止范围之内,双方为实现有效的婚姻。
三、评析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婚姻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不仅仅是生理的需要,也是人类繁衍的前提,《礼记婚义》认为:“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人们早就认识到了近亲结婚的危害,西周就开始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源自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先人虽无法明晰近亲结婚的详细危害,但是对于近亲结婚对于后代产生消极的影响,已有了正确的认识。
遗传学研究表明,源于共同祖先的家族成员,携带相同的隐形致病基因的机会较大,近亲结婚的后代中痴呆等生理缺陷的比例比非近亲结婚后代的比例要高得多,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有1/2的基因相同;祖孙之间,伯、叔、舅、姑、娘、姨与内外侄女、侄甥之间有1/4基因相同。
堂兄弟姐妹、姑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有1/8基因相同;表叔、舅与侄女、甥女之间有1/16基因相同,其堂兄妹之间有1/32基因相同。相同基因越多,致病基因相遇的机会就越多,遗传病发病率就越高。禁止近亲结婚,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是从保证优生的需要出发的。
但是,古人禁止的是同姓、同宗,而对于堂亲与表亲,其却认为是“亲上加亲”。之后的明律、大清律例均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现行有效的《婚姻法》第七条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中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法律没有明确是一方三代还是双方三代。而在我国,世代计算方法是一代算一代。计算直系血亲时,一代为一,再从自己身上往上或往下数,算到父母是第二代,算到爷爷奶奶是第三代。
倒数到子女是第二代,倒数到孙辈是第三代,以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必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来确定世代。与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两代以内,与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以此类推。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从两个旁系血亲向上计数到两个同源血亲,为一代。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与洪某的同源为张某的祖父母。从张某一方来算,张某本身为青年一代,数至张某的祖父母,即张某-张某的父母-张某的祖父母之间则为中国三代;从洪某一方来算,已身为我们一代。
那么数至张某的祖父母,即洪某-洪某的母亲-洪某的外婆-洪某外婆的父母(张某的祖父母)则为需要四代,也就是说张某是三代,而洪某为四代,因此,张某与洪某系四代旁系血亲,他们自己并不在《婚姻法》禁止进行结婚的三代时期以内,因此企业双方是可以通过结婚的,婚姻家庭关系管理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排行网了解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必须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就是建立夫妻关系。婚姻未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那么,对于尚未登记结婚且仅处于同居关系的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收回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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