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离婚纠纷在社会上相当普遍。男女离婚时,对夫妻财产处置的要求也多种多样,尤其是对房屋的处置。许多夫妇愿意在离婚时把共同的房子给孩子。但仍有一些人在离婚时做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离婚后又装聋作哑,不履行赠与义务,甚至要求撤销礼物。深圳有名婚姻律师讲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拒绝履行协议义务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案情:欺骗离婚后的赠房又后悔了。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案件的房屋赠与子女案件。
刘某与杨某约定离婚,约定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赠与双方生育的儿子小刘。但离婚后,刘某拒绝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想出售涉案房屋。因此,双方发生冲突,刘某向黄泥河中心法院提起诉讼。
刘认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利未转移,可以反悔,撤销赠与。
他假装把房子给了孩子,用这个骗我和他离婚。杨对刘的举动非常生气。她说,离婚时,她同意离婚,因为房子给了儿子。现在她的前夫说她会后悔,没有诚实。
判决:赠与的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无欺诈、胁迫等原因,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协议是刘和杨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达成的。赠与内容与双方解除身份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儿子小刘的协议,本质上是刘承诺为换取杨同意离婚而履行的义务。这一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刘赠与小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对方杨履行的,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小刘履行的。这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不能单独适用民法典赠与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刘某以杨某同意离婚为目的,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并写入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后拒绝履行。刘某不履行赠与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释法: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有名婚姻律师指出,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的结果,是双方对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同意将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赠与子女也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无特殊原因应当接受该决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要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自己的特点。由于离婚的男女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或共同的孩子,在签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往往很难避免混合一些情感因素。深圳有名婚姻律师在司法审判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忠诚、家庭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伦理观,树立新时代建设良好家庭道德的司法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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