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咨询律师看到昨日热搜榜,陕西省咸阳市一男子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侦查,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经过
2020年8月27日:被害人邱强(化名)酒后到其妻子工作单位对其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杨建(系被殴打女子同事)上前阻止,在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脸部咬住,杨某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随后杨某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将邱某按压在地并报警。杨某后前往医院救治,医治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的鉴定文书;
2020年12月16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杨建监视居住;
2020年12月24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1年3月9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1年6月11日: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6月23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1年11月26日:渭城区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杨健不起诉。
司法鉴定
死因: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
诱因:“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检察院在哪些情况下“不起诉”
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宜提起公诉, 从而作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称之为“不起诉”。具体类型包括:
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
检察院应当不起诉,需行为人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情形的,其中包括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4)其他: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无追诉必要的。
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处罚。其中包括情形: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
(5)从犯、胁从犯;
(6)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7)有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深圳婚姻咨询律师提醒注意:区分检察院“应当”不起诉与“可以”不起诉的程度区别,即满足酌定不起诉情形之一的,给予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利,而满足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不得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疑,无法查证属实;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
(4)根据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不唯一,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虽然杨某在制止邱某寻衅滋事过程中,诱发邱某猝死,但杨某不能预见邱某本身患有严重高血压性心脏病;并且杨某在面对邱某醉酒后公开滋事的不法行为,及时进行防卫,应当排除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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