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岳父现年90岁。多年前我的岳母去世,虽然老人身体尚好,生活也完全可以自理,但身边总还是有个人陪伴要好一些,可是老人又不想麻烦自己的五个女儿(两个在国外,三个在身边的岁数大、身体又不好),所以我岳父自己到婚姻介绍所找了个伴侣,当时女方对我岳父讲的是不与老人结婚,不涉及家产问题,只是陪伴老人一起生活,不过两人在一起后所有的花销都由我岳父一人承担,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到国内外四处旅行,都不用女方花钱。
后来女方在与我岳父交往的过程中发现我岳父比较有钱,于是对我岳父说如果给她一间房,再加上几十万就照顾老人到终老,并鼓动老人于六年前瞒着自己的亲生女儿们与她办理了结婚登记。一直到今年,老人的亲生女儿们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从两人结婚到现在,这个女人以各种名目向老人要钱也都瞒着我的妻子。老人为了让女方照顾自己到终老,对女方百依百顺,尽量满足女方的各种要求。女方要求老人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处较大的房产卖掉,重新在较偏僻的位置购买了两处较小的房产,并将其中一处房产改到了女方的名下。女方称其有一处旧房产想要出租需要装修,她让我岳父出钱,老人给女方转账十四万八千元。女方称其三个女儿生活比较困难让我岳父帮助,老人给女方的三个女儿每人十万。女方称其想要搞理财,要求老人给她转账五十万,老人满足了她。女方向我岳父索要十六万搞彩票,老人也满足了她的要求。
除此之外,女方还鼓动老人向自己的五个女儿每人每年索要两万元孝敬费,供其使用,老人也答应了她。女方称其女儿没钱旅游,要求老人出资,老人也做到了。我岳父现有一处自己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两百五十多万。女方为获得老人的所有财产,抓住老人有时糊涂的空子,经常在老人的耳边挑拨老人与自己女儿之间的关系。将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扣在老人女儿的头上,比如老人在结婚前将我母亲的遗产分给了我们五个姐妹,女方就说老人的女儿贪财、不孝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最终骗得老人糊里糊涂地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身后所有的存款全都留给女方,包括自己名下的房产也都交给女方。遗嘱立好后,老人在清醒的时候又觉得有点不对路,自己打拼一辈子最后一点财产也没留给自己的后代,再婚后也从未分给女儿们一点财产,他感觉有点对不起自己的亲生女儿们,所以老人决定收回承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女儿们,作为以后家族聚会时的落脚点。女方坚决反对老人的做法,为此两人争吵不休,女方曾两次提出离婚并称其找过律师,律师说如果离婚的话,她将占有我岳父所有财产的一半。
我岳父觉得已经在这个女人身上花费了很多金钱,如果不答应她的要求前功尽弃不说,离婚还要再被分走一半的财产,被逼无奈之下便答应给她八十万作为补偿,因为当时购买这处房子花了一百五十多万,给她一半作为补偿应该可以了。但是女方嫌少,一定要一百万而且要马上给。当时我岳父答应给她房子说的是在我岳父离世之后才给她,现在女方一直不依不饶,非要马上给一百万,否则就离婚,搞得我岳父不胜其烦,最后只好答应她等四月份银行的理财到期便给她一百万。
现在我和我的妻子对我岳父很担心,老人家已经90岁了,头脑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清醒时老人也觉得自己受骗了,觉得这个女人太贪心,但是自己已经陷得太深、付出的太多不得不让这个女人继续照顾自己终老,所以他老人家又觉得非常无奈。老人已经不想再多给这个女人金钱,可女方总是想方设法从老人身上不停的骗取钱财,不知以后她又会搞出什么花样来折腾老人,我们身在海外,因疫情影响无法回国去帮助他老人家。我们不知道怎样才能制止女方这种侵害老人合法权宜的行为。
无奈之下我们想寻求法律途径帮助我岳父维权。请问深圳老年婚姻律师:1、这种情况女方是否侵犯了老人的财产权?如何才能维护老人的合法权宜?2、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女方以不照顾对方为由向对方索要财物是否违法?如何才能阻止女方继续向老人索要财物?3、双方现有财产情况如下:女方有一处婚前房产(男方曾出资十四万进行装修); 女方现有存款不详(男方曾给其五十万买理财,十六万玩彩票); 男方婚前房产卖掉后购得两处新房产(现一处房产位于男方名下,另一处房产于2019年改于女方名下); 男方现有存款两百五十多万。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话,财产应如何分配?4、女方如果提出离婚男方可否追回所赠财物?
深圳老年婚姻律师答家是有温暖、有亲情、充满爱的地方,但有时矛盾、分歧也在所难免,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01、赡养义务人应尽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规定
赡养义务人包括: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义务包含: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02、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敬老、爱老的养老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让法律倍显温情。现实中,赡养义务人以为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就可以,殊不知精神慰藉往往比物质给予更重要。忽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违法,“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
03、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老年人再婚夫妻财产可约定
实践中,再婚老人财产问题有时会引发矛盾。
为了家庭幸福和谐,老年人再婚可作如下法律安排:
1、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防止婚后因财产归属引发纠纷。
2、双方在自愿平等地基础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婚前房屋或婚后购置的房屋产权归属、使用收益、继承问题等;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及继承问题;婚后生活及医疗费用分担问题;一方先去世后,继承和赡养问题等。
05、老年人有权处分自有财产
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是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老年人本来就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老年人可以通过买卖、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方式处分财产。任何人不得觊觎、霸占老年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监护人作为老年人的财产代管人,也不得随意处置老年人的自有财产。
06、老年人可通过协议分家析产
生活中,不断攀升的涉老纠纷中,涉及到公租房、农村宅基地、拆迁、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等引发的家庭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由于这类案件争议标的复杂,又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处理不好会伤害亲情,导致老人生活质量下降,利益受损。为了更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暂时无法确定权属的事项,建议通过订立协议来完成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协议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6、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7、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07、家庭中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生活中,如果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骚扰、谩骂、侮辱或者人身伤害,即使没有达到严重后果,也可依法维权。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08、老年人有权指定监护人
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至关重要。现阶段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独居老人日益增多, 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老人指定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后,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09、老年人可规划养老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除家庭成员的照料外,老年人还可以通过社区养老驿站、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等寻求专业服务,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10、禁止虐待、遗弃以及侵害老人财产
敬老爱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社会进入老龄阶段、病残、丧偶、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家,都应该能够得到家庭的赡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依、老有所终。实践中也会偶发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理应严惩不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规定,家庭成员侮辱、诽谤老年人,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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