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的,有效吗?深圳优秀离婚律师了解到法院判了,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陷入困境。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了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贷款到达后,小王用18万元支付拖欠款,12万元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未能偿还贷款。经过几次催促,小王出于各种原因推迟了还款。在绝望中,小刘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偿还剩余的28万元贷款和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小王和小刘之间的贷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小王应该履行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是否应承担本案涉及的共同债务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小王以自己的名义向小刘借款,但所有贷款都用于公司的业务需求,而小王是一家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取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他和妻子小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贷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本案的贷款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可以确定本案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程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王的贷款用于独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建立私人贷款合同关系,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即公司为实际用户和共同借款人,依法承担本案涉及的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最后,桐庐法院裁定:小王、小程、皮鞋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还小刘贷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承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为了共同生活而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深圳优秀离婚律师讲到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律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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