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如果有处于哺乳期的子女,那么就面临着孩子被谁抚养的问题。那么,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该和谁一起生活呢?深圳市婚姻律师网对此问题进行了整理: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划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准绳,”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扶养的,普通应由母亲间接扶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讯断或两边和谈的数额领取孩子的抚养费。
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肯定标准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发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手,由父母另一方间接扶养的题目。夫妻离婚尽管不克不及排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划定:“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导的权力和责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准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扶养题目产生辩论不克不及杀青和谈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形讯断。”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父方的情况
虽然在实践生存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因为《子女扶养看法》划定“两周岁如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存”,法律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如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紧张疾病,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活。
母方有扶养前提不尽扶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缘故缘由,子女却无奈随母方生存的。如母亲的生存环境显然对子女扶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两边和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夫妻离婚,让尚处于哺乳期的孩子被迫离开爸爸或者妈妈,对孩子成长来讲其实是不太有利的。如果您也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市婚姻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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