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因此,双方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数额。离婚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因此,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为您解读一下相关的问题。
需要我们指出,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经济制度发展尽管是离婚的一个企业法律行为后果,它与离婚有着自己不可进行分割的密切相关联系,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一些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新婚姻法也是在“救助措施与管理法律社会责任”一章中设置的这项工作制度。
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从这个问题角度讲,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则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他仍然没有可以作为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模式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但婚姻契约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契约。它不仅有财产要素,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且还有个人要素,包括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方式应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直接法律规定,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得不到救济。然而,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3月颁布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并得到了立法界和司法界的认可。新婚姻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从提供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来说,也是认可精神损害赔偿的。
二、离婚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
笔者曾指出,新婚姻法“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的确立,旨在为弱势家庭提供一把“双刃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是离婚弱势群体的一把“双刃剑”,其初衷是对无辜者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赔偿。因此,必须科学地把握本构要素。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配偶一方在离婚中有主观和行为过错
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约的解除,一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的行为发展具有一些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素,即错误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或婚姻合同中有关婚姻义务的规定。例如,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和尊重对方,第20条规定,夫妻应当有相互支持的义务。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得有主观过错。新婚姻法还明确规定,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如果受害人也有离婚的过错,当事人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4、索赔人有损害的事实。
这是一个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发展具有一定损害社会事实,包括企业财产损害与精神环境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离婚损害进行赔偿请求权。
5、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一个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社会事实发展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公司财产或精神环境损害,则不能满足要求配偶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觉得,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上述五个构成要件是不可缺少的,必须同时具备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一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显然是违反这些法律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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